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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真正让我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成为国家和省级支持的重点,引领和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新增推荐企业和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推荐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增认定企业和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认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第四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其中,有多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只允许集团公司一家企业申报)。
2.企业经营的产品。充分利用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筛选程序。
1.确定推荐企业名额。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给我省的新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指标数,每两年一次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数,确定推荐企业名额。被监测淘汰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空额,由省农业委员会在全省申报企业中择优选择递补企业。
2.企业申报。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3.专家审核。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四条进行考核评分,分产业类别排队,择优确定拟推荐企业并进行现场考核。
4.部门审核。拟推荐企业由省农业委员会分别征求省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
5.行文推荐。部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认定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经营的产品。充分利用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对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向市州农业委员会推荐上报。
3.各市州农业委员会将审核情况报市州人民政府,以市州人民政府文件向省农业委员会推荐。
4.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各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基本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省农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现场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分别征求省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6.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第八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委员会。
3.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农业委员会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所在市州等额递补。省农业委员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分别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农业委员会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乡镇〔2010〕42号)同时废止。